破產: 個人或企業的財務狀態無法償還債務時,所處理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盤: 「有限公司」企業需停止營運,並清算資產以債還債務的過程。
很多人也會對破產和公司清盤的概念有點混淆,分不清兩者的區別。其實從法律基礎來看,兩者的定義完全不同。在香港要成為「有限公司」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假如公司需要進行清盤程序,則根據第 32 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進行。而個人申請破產,則是根據《破產條例》第 6 章來處理。
故此,要定義兩者的最大分別,其實取決於公司是否屬於「有限公司」。只有「有限公司」才能進行清盤,「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透過股份製經營,所以所有財產也是用公司名義持有。故此若然公司需要面對法律責任時也僅限於公司承擔,並不會影響到公司股東的個人財務上。而無限公司並非獨立法人,即東主個體企業或合夥需為公司承擔的債務責任是「無限」,所以無限公司只能透過與個人一樣的«破產條例»進行破產,而非公司清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