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帳戶內的累計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破產人仍可保留強積金內所有的供款作退休之用。只是在破產期間,破產人不能再繳納強積金供款。
需要留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強積金的累算權益有可能用作債還之用。
- 若破產人士於破產令期間年滿65歲,破產管理處可能要求其提取累算權益以償還債務。
- 若破產人在未解除破產前獲得強積金,受託人有權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債務。
*具體狀況亦需按照破產人的個別狀況來作考量。
若然破產人於破產後想領取強積金是許可的,只要破產人年滿65歲或決定永久離開香港均可申請領取強積金。但溫馨提醒,領取強積金後亦緊記必須好好為強積金進行適當的理財以便建立良好的財政狀態。